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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消費者投訴及索償機制」會議
二○○○年四月二十六日
索償機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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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業界及專業有關的訴訟機制
各位出席嘉賓:
首先,多謝大會給予我這個機會,讓我為大家介紹澳門消費者委員會屬下的消費爭議仲裁中心。由於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只成立了兩年左右,所以,在此與各位分享其有限的經驗之餘,亦希望大家能提供一些意見,讓我們完善仲裁中心的運作。
雖然澳門是一個小城,但是早有一套完整獨立的法律體系,讓市民在遇有糾紛時,可以依循法律來尋求解決。不過,在七十年代以前,因為澳門人「以和為貴」的保守習性、澳門法院的行政程序、以及市民對法律的認識等,都令澳門居民甚少透過法院的訴訟程序解決糾紛。
到了八十年代,澳門經濟開始蓬勃發展,社會環境亦開始作出極大的演變。市民對商品和服務的需求逐漸提升,由此而來,各種有關消費的問題和糾紛難免亦會增加,而且性質日漸複雜。因此,民間便有普遍的意見,希望會有一個機構,能協助處理有關的紛爭。因此,在一九八八年,澳門政府頒佈了「消費者的保護」法例,確認了消費者應有的權利,並為保護消費者機構的成立,提供了法律上的基礎,而澳門消費者委員會亦由此而在一九八九年成立。
在消費者委員會運作的十年期間,所接獲的投訴和諮詢個案,每年均有顯著的增長。這表示市民越來越醒覺要保護自身的權益,並且需要中間人來幫助他們解決有關消費的糾紛。消費者委員會正好擔任了這個角色,為消費者和商號之間提供溝通的橋樑。然而,因為消委會的權力所限,在保護消費者的工作上亦造成了一定障礙。作為消費糾紛的調解者,這種限制更見明顯,譬如,當雙方各執一詞而未能妥協時,當達成協議後其中一方反悔時,消委會沒有足夠的法定權力,能確實地的保障消費者,可以就其損失而獲得賠償。因此,消委會體認到,需要有一個能有效解決消費糾紛的機制。
一九九六年,澳門政府頒佈了兩項有關自願仲裁的法令。這兩個法令的影響在於,除了傳統司法途徑以外,市民可以用另一個方法來解決民事及商事上的紛爭。這項法律正好切合上述的需要。按照該項法律所賦予的權力,消委會成立了消費爭議仲裁中心。該仲裁中心亦是澳門首個自願仲裁的機制。
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在一九九八年成立,是消費者委員會屬下的一個單位。仲裁中心為市民提供了便捷和靈活的方式,解決所涉及金額少於澳門幣二萬五千元的消費糾紛。將爭議提交仲裁中心是出於自願的,當事人亦毋須為該等程序承擔費用。
消費爭議仲裁中心,為消費者和商號提供了解決紛爭的服務,並分中介、調解和仲裁三個階段進行。在得到雙方同意,將個案轉介至仲裁中心處理以後,仲裁中心主任便會首先進行中介,讓當事人提出「聲明異議」及有關的答辯,其後,便會約晤雙方,進行調解,亦即,以衡平的解決方式,設法調解當事人的爭議。如果在這個階段,當事人仍未能取得協議,該項個案便會交予仲裁中心所設的仲裁法官,進行仲裁。經仲裁法官確認的調解協議或法官的裁決,是有執行效力的。仲裁法官作出裁決的依據,除了是現行法律外,亦會援用衡平原則。有時候,在嘗試調解和仲裁的過程中,仲裁中心會請來專家顧問,就爭議所在的產品和服務,給予專業意見。
如前所述,將個案討諸仲裁是出於雙方自願的,亦即需消費者和店方的同意。為加強與商號的聯繫,仲裁中心設有加盟商號的機制。商號可申請成為仲裁中心的加盟商號,表示其在遇有消費糾紛時,承諾提交至仲裁中心處理。現在已有一百一十四間商號成為「加盟商號」。就算是沒有成為「加盟商號」的店主,亦能以「臨時加入」來將個案交予仲裁中心處理。
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成立至今,只運作了兩年,經驗尚淺。在此期間,仲裁中心每年約處理十多宗個案,其中涉及多個不同的行業。仲裁中心現已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同,這是有幾個原因的。首先,仲裁中心的服務是免費的,而且排期審理亦比法院迅速,無疑是省略了爭議雙方在時間和金錢上的付出。另外,經由仲裁中心解決糾紛,亦避免了法律訴訟的繁複程序,以靈活、彈性的方式讓人們解決問題,也更切合澳門人的習性。事實上,根據過往的經驗,有一半的個案是在調解的階段便能成功解決。
基於付諸仲裁的決定是出於雙方自願的,所以,能否夠透過這個機制來為消費者解決糾紛,尚賴雙方的意願。如果其中一方不願意,便不能透過這個機制來解決有關糾紛。這一點,無疑是削弱了仲裁中心在保障消費者的索償權益上的效能。因此,在積極推展仲裁中心的工作之餘,消委會仍然相信在澳門設立小額錢債法庭的必要性。消委會認為,在澳門所發生的消費糾紛,就算其中一方不自願接受仲裁,亦可透過小額錢債法庭來作判決,同時彌補現時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的侷限。因此,在未來,除了繼續強化仲裁中心的角色以外,消委會亦會積極提出意見,希望得到公眾的關注,儘早成立小額錢債法庭。
*如欲取得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的進一步資料,請瀏覽本會網頁:http://www.consumer.gov.mo。